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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 品 回 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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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奖类别:外宣专题 |
奖 项:自治区广播影视奖广播新闻三等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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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 者:李纪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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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驴非马电动车
到人们的青睐。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把电动车划归为非机动车管理的范畴,可是从它 日益“轻摩化”的身姿,以及致使其风驰电掣的“心脏”,无论如何人们无法从它身上看出自行车的影子。 但目前电动车正是因为它这种机动车的“性能”,自行车的“身份”,成为交通、刑事犯罪等诸多管理上的 空白。 今年年中,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,开庭审理了市民林女士由于违反政府规定,在禁行电动自行 车的道路上骑电动车而导致车辆被扣,遭到罚款一案。尽管案件在许多交通案件中算不上大案,由于案件的 胜负,关系到海口电动自行车今后在海南的命运而倍受关注,此案被海南省法律界和媒体称为“海南电动自 行车第一案”。 几个月前,东河区南门外派出所破获一个偷窃自行车的团伙,追回了几辆电动自行车。派出所贴出告示 ,让丢失自行车的车主前来认领,但时隔几个月至今一辆也没有被领走。(音)“不是没人来认领,而是人 们无法证明这个车子是自己的。按现行的政策规定,任何车辆都应该有自己的身份证明,机动车有牌照,自 行车有钢印,而电动自行车既没有牌照,也没有建立档案,也没有打钢印。所以你说车子是你的,可又拿不 出证明车子是你自已的证据,所以至今车子一辆也没有被失主领走。”(止) 自行车的钢印、机动车的牌照都是车辆的“身份证”,可现行的政策对电动车只是划归为非机动车,但 到底需要建立哪种身份“证件”,并没有明确规定。人们如果买了电动自行车骑上就可以走,既不需要领取 牌照,考取驾照,又不需要加打钢印。就算丢失后找着了,失主也不知该如何证明车子是自己的,所以才会 导致公安部门“找着赃车人们无法认领”的怪现象。 针对存在的问题,记者咨询了一位市公安局负责车辆管理的工作人员,为什么不能给电动车立个户,上 个牌照呢?这位工作人员也露出一脸的苦笑,表示很无奈。(音)“因为电瓶车它不属于机动车,国家机动 车目录里面没有这种车型,不属于机动车就不允许上牌照。”(止)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,法律、法规的缺失,不仅让丢失电动车的车主处于找着车子“看着眼熟”无法 认领的尴尬境地,同时也为电动车的失窃案打开了方便之门。 在市区的住宅小区里,几乎在每一栋楼前都停放着许多电动车。为了防盗,这些电动车车主们可以说花 样百出,采取了五花八门的方法。有的在车子上锁了几道锁,有的甚在车上加装了报警器,有的干脆将电瓶 拆下来,有的更是不厌其烦地将电动车扛上了楼。“为了防盗,累点也没办法”,一位车主无可奈何地说。 近日,记者在所住的小区看到一张奇特的“悬赏”海报:我有一辆浅蓝色的“澳尔”电动自行车,几天 前的一天中午放在楼道里不慎丢失,虽经多方查找,至今仍无结果,有知情提供线索者,愿奖励现金5000元 。谢谢! 5000元够买两三辆电动车了,失主为什么愿出如此高的价格寻找线索呢?面对记者的疑问,失主苦笑着 说,找辆电动车比找辆汽车还难,自己在一个月内被连偷了两次,对此行径已深恶痛绝,无奈才出此下策。 据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,近年来,本市电动车失窃案呈逐年上升的趋势,几乎每个月每个派出 所都能接到几起电动车失窃的报案。这位负责人分析说,自行车在前些年是盗贼的“主攻目标”,可近几年 “热门”转向电动车。原因在于,电动车与自行车一样都用简单的锁具防盗,容易撬开,而电动车比自行车 更值钱。更重要的是电动车不像其它机动车那样有牌照、有发动机号,也不像自行车那样有钢印,作为赃物 ,电动车更容易脱手。 据了解,由于电动车容易改装,没有凭据,社会上专门以电动车为偷窃对象的犯罪团伙已悄然形成。甚 至一些不法商家与盗窃团伙结成了所谓的“战略联盟”,盗窃团伙将偷盗来的电动车悄悄送到经销处,经销 商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后又以高价卖出,形成一条暴利的盗、销链。 身份的特殊性,不仅使电动车成了“黑户”,成为盗贼们关注的“目标”,也对交通管理带来许多的麻 烦。市交警支队交通秩序管理科科长孙文荣:(音)“新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颁布实施以来,对电动自行 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,这一条规定对广大非机动车交通参与者创造了良好的条件。从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的 状况看,发展是相当快的,那么根据实际工作当中,发现电动自行车目前还存在着好多的弊端。第一,国家 规定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管理,也就是类同自行车管理,规定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。那么现在生产 厂家由于国家没有出台制定具体的规定,生产厂家迎合消费者的心理,消费者需要多大的电动自行车,生产 厂家就出多大的电动自行车;消费者需要多快的,生产厂家就出多快的。第二,目前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 驶不需要上牌照,不需要打钢印,也不需要建立档案,所以在管理当中困难比较多。”(止) 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规定:电动车时速为20公里,重量在40公斤以下,超过这两个指标的,就称为“轻摩 托”电动车。 今年5月1号实施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规定:“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,最高时速不得超 过15公里”。而部分厂家为了盲目迎合消费者求快的心理,将最高时速提高至30甚至40公里以上,整车重量 50公斤以上的现象却非常普遍。 同时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还规定:“驾驶电动自行车、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,应当下车推行 ,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,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。”,但在实际道路交通管理中 ,记者看到,能做到这一点的,真是少之又少。望着穿梭在大街小巷,横冲直撞的电动车,一些交警也感到 颇为难办。(音)“现在骑电动自行车的人交通意识都比较差,根本不遵守交通规则。你说它是机动车,既 没有牌照,又不用驾照;说它是自行车,偏偏“驾驶员”总爱跟机动车抢道,而且速度还特别快,发生了事 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来依据。”(止) 据了解,1998年我国电动自行车的产量仅为6万辆,2003年暴涨至380万辆,成为世界电动车产量最多的 国家。近年来,本市电动车的拥有量也呈现飞速发展的态势。针对电动自行车日益“轻摩化”的趋势,对道 路交通带来的压力,以及依据新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:“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”的规定,各地纷纷制定出台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、通行的具体 规定,而自治区和本市在这方面管理的具体措施至今还是空白。正因为相关法律、法规的缺失,使应有的管 理成了盲点。不难想象,随着电动车日益普及,失窃案、肇事案的逐年上升,没有“身份”、没有定论的电 动车将会给我们带来越来越多的难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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